常見問題

常見問題

病患申訴處理流程及辦法

  1. 病患或其家屬經由申訴專線、意見箱或其他管道,反應不滿情緒及訴願。
  2. 第一時間通報該單位主管,協同病患申訴處理小組瞭解案情並安撫家屬情緒,聆聽訴求(目的:保護當事人,避免直接接觸,引起不必要衝突)。

若是醫療訴願

  1. 由病患申訴小組協助處理呈報院方週知,協同主治醫師審查病歷,檢視是否屬醫療過失,並通報醫療糾紛互助金管理委員會。
  2. 召開醫療糾紛事件討論會,當事人員需出席說明,再由委員討論處理方針。如屬醫療問題則請醫療互助金管理委員會指派委員參與處理作業。
  3. 醫療糾紛委員會,常見處理方針:
    1. 請醫師再與患者、家屬解釋病情。
    2. 由小組代為協調給予家屬就醫優待或社會補助。

若非醫療訴願

  1. 知會相關單位提出解決方案,並於最短時效內回覆病患,結案後進行案例建檔與紀錄。
  • 本院處理方式
    1. 若滿意本院處理方式,將此申訴案件歸檔結案,作為日後醫糾教育題材。並由病患申訴處理小組會同部門主管,共同研擬解決方案。
    2. 若未滿意本院處理方式,由病患申訴處理小組會同部門主管,共同研擬解決方案。
  • 本院做法
    1. 若接受本院做法,結案,將此申訴案件歸檔結案,作為日後醫糾教育題材。
      1. 請台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爭議調處小組,協助調解。
      2. 我方疏失:進行雙方談判,瞭解其要求。
      3. 我方無疏失:(對方採法律途徑時)由醫糾處理小組協助法律顧問或聘請律師對該案進行全盤瞭解,並教導醫師受詢時應答,並陪同醫師出庭。
    2. 若不接受本院做法。
      1. 請台北市政府醫事審議委員會醫事爭議調處小組,協助調解。
      2. 我方疏失:進行雙方談判,瞭解其要求。
      3. 我方無疏失:(對方採法律途徑時)由醫糾處理小組協助法律顧問或聘請律師對該案進行全盤瞭解,並教導醫師受詢時應答,並陪同醫師出庭。

身心障礙鑑定表申請

  • 備妥1吋相片3張(最近三個月內)、戶口名簿及身份證影本、疾病診斷書(依各縣市規定辦理)至戶籍地鄉、鎮、區公所-民政課申請。

門診鑑定(採預約制)

  1. 需在本院有三個月以上欲鑑定項目就診病歷記錄足以依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判定其身心障礙類別與等級之申請者,請先提前預約掛號,並以電話告知鑑定小組欲做類別及看診醫師及日期。
  2. 鑑定表首頁資料填寫不全、未蓋核發單位騎縫章、未貼相片及檢附證明文件不齊者不予辦理。
  3. 若非本院可鑑定之項目,由服務台及社工室協助申請者辦理轉診。
  4. 診間護理人員依本院「身心障礙者鑑定申請身份核對機制辦法」確實核對鑑定者身份及資料齊全性。
  5. 由專科醫師執行身體功能與結構鑑定並於病歷上詳實記載,完成bs碼鑑定填寫及核章。其他鑑定人員執行活動參與與環境因素鑑定,並於病歷上詳實記載,完成de碼鑑定資料填寫及核章。
  6. 由護理人員統一送急診室審核登錄造冊後送社工室簽收、登打、呈核,由秘書室影印蓋關防。

住院鑑定

  1. 與門診鑑定申請要件同,將鑑定表交護理站由護理人員按門診鑑定業務流程說明2~4審核鑑定者身份。
  2. 請主治醫師填寫鑑定表,若非該科主治醫師可鑑定項目,請主治醫師會診專科醫師鑑定業務,並於病歷上詳實記載,完成bs碼鑑定表資料填寫及核章。其他鑑定人員執行功能量表鑑定,並於病歷上詳實記載,完成de碼鑑定填寫及核章。
  3. 完成之鑑定表由護理站連同病歷一併送社工室簽收、登打、呈核,由秘書室影印蓋關防。
  • 完成之鑑定表應於一個月內由醫院統一彙整身心障礙鑑定名冊函送各縣市政府衛生主管機關。
  • 各縣市政府衛生管理機關審查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如遇有疑義者再函送還本院,由本院社工室通知鑑定者到院重新鑑定或補正資料,無誤者送社會局需求評估團隊進行評估。
  • 合格者由社會局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製發並通知申請者領取身心障礙說明(各項作業時間約一個月)

救濟對象

  1. 就醫之病患,於門診、急診或住院時,因經濟困難或突遭變故而無力負擔治療費用者。
  2. 政府核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者。
  3. 福利邊緣者:已申請福利項目或保險給付,資格待核准,或未達福利資格而有實際需求者。
  4. 經濟危急補助:家庭因罹患重大傷病,經濟突遭變故,而導致生活陷入困境者。
  5. 龐大陷入危機:醫療費用支出龐大,而導致病患或家庭陷入困境者。
  6. 特例:經合作醫院專業社工人員評估確實有醫療照顧需要者。

濟助條件

  1. 申請人尚需醫療費用在伍萬元以上者,本專戶得在三分之一範圍內酌予補助,但每人最高補助以伍萬元為限。
  2. 購買醫療輔具、醫療衛材、醫療耗材、救護車接送、住院期間膳食營養費用、短期安置、急難扶助等醫療照護相關費用(每一個案以 1.4 萬元為上限)。
  3. 若情況特殊者,得另專案提出。

濟助標準

  1. 係以「愛心專戶」既有之捐助金額足資支應為原則,若捐助金額不足時,尋求外部民間單位資源予以補助。
  2. 由社工告知該清寒病患之主治醫師,請求主治醫師給予診查費若干之優待。夫婦二人同時因病就醫時,若無法照顧年幼子女者,本院社工可協助通報社會局。

申請手續

僅須由當事人填具申請書連同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其他有關證明文件,交至社工室。

審議與核定

本專戶收到前項申請書,由社工先行評估申請人家庭經濟狀況,經本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後補助,再由會計室查簽本專戶餘存捐助金額,年末於會議中提報。

社會服務事項

  1. 社會服務事項範圍:
    1. 貧困家庭、弱勢家庭、無依或路倒病人所需醫療費用,及其因病情所需之交通、輔具、照護、康復、喪葬或其他特殊需要之相關費用。
    2. 輔導病人或家屬團體之相關費用。
    3. 辦理社區醫療保健、健康促進及社區回饋等醫療服務之相關費用。
    4. 便民社會服務之相關費用。
    5. 配合政府政策辦理國際醫療援助之相關費用。
  2. 申請手續
  3. 由業務主責人撰寫報告說明詳細計畫內容,並檢附相關資料上呈院方。

  4. 審議與核定
  5. 院方簽核同意後,即可於計畫執行結束上呈報告檢附支出明細,由會計查簽本專戶餘存捐助金額,簽報本專戶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