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疫新知

結核患者注意事項

發佈日期:108-12-01

疾病概述

結核病是由結核桿菌感染所造成的,可以發生在人體任何器官或組織,如淋巴結、腦膜、胸膜、腎臟、骨骼、皮膚、消化道、泌尿生殖道等。若給予適當的抗結核藥物治療,結核病幾乎可以百分之百痊癒(Cure),但若不予治療,則在 3 年內,約有一半的病人會死亡。

傳染病通報時效

依據傳染防治法第3 條、第39 條、第40 條、第64 條及第65 條。通報及登記時限多重抗藥性結核病(第二類傳染病)應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結核病(第三類傳染病)應於1 週內完成通報,登記作業皆應於1 個工作日內完成。

傳染方式

結核病的傳染方式以飛沫及空氣傳染為主,最常發生在較親密的接觸者,常常發生在親近的人,或居住在同房屋者。

臨床症狀

常見的症狀有咳嗽、胸痛、體重減輕、倦怠、食慾不振,發燒、咳血等。

治療照護

  1. 結核病是個可治癒的疾病,同時在多種有效的抗結核藥物治療之下,按規服藥 2 週內即可大大的降低其傳染力,持續按規服藥至少 6 個月以上即可完全治癒,因此,如有疑似結核病症狀(如:咳嗽超過兩週),應儘速就醫。而為避免治療中斷導致治療時間延長,建議患者皆應納入都治計畫。
  2. 都治計畫:世界衛生組織強力推薦每一位結核病個案均應實施直接觀察治療(Directly Observed Treatment Short-Course, DOTS,台灣譯為「都治計畫」),由於抗結核的治療過程漫長,而且有部分人員因為自身體質等因素,可能會有治療過程不舒服感或副作用,藉由經過訓練的關懷員執行「送藥到手、服藥入口、吞下再走」,關懷結核病個案服藥治療過程,有效降低個案抗藥性的產生,提高治癒的成功機率,重拾健康。

治療中與完成治療追蹤

  1. 治療中定期追蹤:一般情況,在開始治療前會檢查胸部 X 光、驗痰、抽血做為基礎,爾後為瞭解病況進展,在治療後的第 2 個月、第 5 個月會再檢驗,若治療時間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在完成治療前一個月會再複檢,在治療期間如醫師認為有需要時,亦會再複驗。
  2. 完成治療追蹤胸部 X 光:醫師判定完成治療後,第一年 3 或 6 個月複檢,第二年起每年追蹤一次,若有咳嗽超過 3 週的情況,請隨時回診。

接觸者檢查

  1. 針對結核病人的接觸者,衛生所人員將會開立「TB 接觸者就醫轉介單」,接觸者可持單至醫療院所胸腔內科門診進行胸部 X 光檢查。
  2. 檢查對象:與指標個案共同居住者、或與指標個案於傳染期間一天內接觸 8 小時以上、或累計達 40(含)小時以上,如同學、同事、機構同住室友。
  3. 檢查時間及方式:一般接觸者只需進行胸部 X 光檢查,或依疾病管制署規定,加作結核菌素皮膚試驗(PPD test)或丙型干擾素釋放試驗(IGRA),若前述的檢驗為陽性,胸部 X 光正常,稱為“潛伏性結核感染”,建議接受預防性的治療。
    1. 接觸「多重抗藥性肺結核」者:接觸者每隔半年複檢胸部 X 光,持續追蹤 2 年。
    2. 接觸「慢性傳染性肺結核」者:接觸者每年複檢 1 次胸部 X 光。

預防方法

  1. 為避免傳染給親朋好友,請保持個人良好之衛生習慣:如打噴嚏或咳嗽時,應用手帕或衛生紙掩蓋口鼻;吐出的痰液用衛生紙包好,丟入馬桶沖掉或集中燒燬。
  2. 室內保持空氣流通、乾燥、陽光充足及避免潮濕。
  3. 注意營養均衡、生活規律、充足睡眠與適度運動,宜戒煙酒,以免刺激氣管引發咳嗽。
  4. 病人衣物及被褥須經常換洗並於日光下曝曬。
  5. 儘量減少處於密閉環境中,如:冷氣房、電影院等。
  6. 痰檢為陽性者規則服藥兩週後,一般傳染性大幅降低,可以照常工作。如需出入公共場所(包括就醫時),仍請配戴外科口罩。
  7. 搭乘飛航器規定:治療尚未於直接觀察治療(DOTS)達 14 天或其他證據證實已無傳染之虞者,不能連續搭乘 8 小時以上之長程飛機。
  8. 切勿亂服成藥、私下減藥或停藥,若有不適症狀應找醫師調整藥物。
  9. 與病人長期接觸者應接受檢查。